浙建[2016]2號 各市建委(建設局),寧波市發改委,寧波市城市管理局,紹興市建管局: 為規范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行為,維護發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確保招標投標活動的“公開、公平、公正”,根據《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第16號令)、《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及我省造價政策的有關要求,現就進一步規范我省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文件計價條款提出如下意見: 一、強化國標清單強制性約束,促進招投標公平公正 1.合理分擔計價風險。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施工發承包應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簽訂單價合同。單價合同的工程量計量風險應由發包人承擔,工程量按照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應予計量的工程量確定,不應出現“結算時實際完成工程量與招標清單工程量偏差達到多少幅度方能調整”等類似表述。 招標人應根據各地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招標風險警戒值,在招標文件中設置專門條款明確招標風險警戒值,防止投標人惡性競爭、低價搶標,確保中標價格的合理性。 招標文件不應使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表述將應由招標人承擔的計價風險轉嫁給投標人。 2.明確清單編制責任。招標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其準確性和完整性應由招標人負責。在編制工程量清單時,招標人應對項目特征進行準確和全面的描述,不應出現“清單中雖未描述但在設計圖紙中已明確的工程內容視作已包含在投標人相應的綜合單價內”等類似表述。 3.嚴格執行計算規則。工程量清單計價時,其工程量的計算規則應按工程量計算國家、地方標準及本省指導性計價依據執行。補充清單項目應在清單編制說明中明確相應的工程量計算規則和工作內容。 4.全面落實安全費用。安全文明施工費應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計算,包含在簽約合同價內,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內的項目,發包人應在工程開工后28天內預付安全文明施工費的基本費、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增加費,預付費用不得低于該費用總額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項目,預付費用不得低于該費用總額的30%,其余部分與進度款同期支付。承包人對安全文明施工費應?顚S,在財務賬目中應單獨列項備查,不得挪作他用。 二、切實執行造價計價政策,預防工程價款結算糾紛 5.準確編制招標清單。招標工程量清單中應明確約定暫列金額的內容和金額,計日工應列出項目名稱、計量單位和暫估數量,總承包服務費應列出服務項目及其內容等,由投標人自行報價。 招標控制價中的綜合單價應包括招標文件明確的應由投標人承擔的風險范圍及其費用。招標控制價與投標報價所包含的內容應相一致。 加強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招標控制價編制時應考慮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并計取相應費用。同時,招標文件應要求投標人提供與自身報價相應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防范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6.約定價格調整方法。招標文件應明確因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價格調整范圍和調整方法。合理約定基準日與基準價格,基準日一般為招標工程以投標截止日前28天、非招標工程以合同簽訂前28天的日歷天;基準價格一般為基準日當月由建設工程造價主管部門發布的信息價。提倡工料機價格按工程形象進度分段進行調整。 7、做好變更估價調整。當工程變更引起施工方案改變并使技術措施項目發生變化時,應明確約定具體的調整方法,不應出現技術措施費用一律不準調整等類似表述。 因工程量清單編制錯誤和設計變更引起已標價工程量清單項目或其工程數量發生變化時,應按照本省指導性計價依據的相關規定明確約定變更計價的具體調整辦法。 8、合理確定施工工期。不得盲目壓縮工期,原則上不得在招標文件中設置工期比定額工期提前30%以上的要求。確需提前30%以上工期的,招標控制價編制時除計取縮短工期增加費外,還應包括相應的施工方案。同時,招標文件應要求投標人提供與自身報價相應的施工方案,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 發生合同工期延誤的,應明確合同履行期的價格調整辦法。因非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計劃進度日期后續工程的價格,應采用計劃進度日期與實際進度日期兩者的較高者;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計劃進度日期后續工程的價格,應采用計劃進度日期與實際進度日期兩者的較低者。 9.實施優質優價政策。強化建設工程質量管理,鼓勵施工企業創優積極性,對已確定工程創優目標的建設工程,發包人應明確工程創優目標和優質工程增加費計取標準。 鼓勵創建安全文明施工標化工地,對已確定創標化工地目標的建設工程,發包人應明確創標化工地增加費的等級和計取標準。 10.規范工程價款結算。包工包料工程預付款的支付比例不應低于簽約合同價(扣除暫列金額)的10%,不宜高于簽約合同價(扣除暫列金額)的30%,計算基數應剔除單獨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費、暫定的專業工程造價。 明確約定竣工結算審核的程序、期限和方法,推行過程結算和無異議先付的竣工結算審核辦法,避免竣工結算久拖不決的現象。對于經發承包雙方確認調整的合同價款,作為追加(減)合同價款,應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在工程結算期間發生的,應與竣工結算款同期支付。 明確約定缺陷責任期與質量保證金的扣留與返還時間、方式等。缺陷責任期自實際竣工日期起計算,該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三、加強造價市場監管力度,推進造價行業有序發展 11.強化監督指導服務。各地要充分認識規范招標文件編制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為工程建設順利開展奠定良好基礎。要主動開展監督檢查和指導服務,通過招標文件、招標控制價、施工合同備案和施工合同履約評價等工作措施來加強造價市場監管,嚴格執行國標清單計價規范,貫徹落實造價計價政策,最大程度地減少建設工程價款結算糾紛。 12.全面梳理現行政策。各地要全面梳理招標文件中的合同專用條款內容,修訂與本意見精神相抵觸的計價條款,并做好相關配套管理措施。要廣泛宣傳,采用專業培訓、風險警示、爭議調解、案例分析等多種形式,切實做好發承包雙方維權保障機制建設。 13.強化中介機構監管。各地要繼續加強對招標代理機構和造價咨詢企業的日常管理,切實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素質,完善現行的信用評價機制;進一步開展聯動機制建設,統籌協調造價、招投標、質量管理等相關部門工作,推進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建筑市場建設。 本意見自2016年3月1日起執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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